【郭曉東】《年齡》重義不重事:略論莊聊包養經驗存與與孔廣森對《年齡》的見解

《年齡》重義不重事:略論莊存與與孔廣森對《年齡》的見解

包養留言板作者:郭曉東 

來源: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

          原載于《杭州師范年夜學學報》2012年第1期

時間: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八月初九日戊午

         耶穌2017年9月28日

 

摘要:清代今文經學的興起,與《年齡》“義”“事”之爭有莫年夜關系。在乾嘉實“事”求“是”的學術氛圍下,莊存與提出“《年齡》非記事之史”,認為《年齡》之所書,皆“約文以示義”,是“不書”重于“書”;孔廣森提出“《年齡》重義不重事”,認為孔子之《年齡》,雖然是因魯史而作,然常常賦予了新義。雖然莊、孔兩人嚴格上講,都未必可視同于嘉、道之后的今文學者,然這樣一種重“義”不重“事”的問題意識,事實上已為清代今文學之之濫觴。

 

關鍵詞:《年齡》;義; 事; 莊存與孔廣森

 

 

皮錫瑞說:“今古文之興廢,皆由《公羊》、《左氏》為之轉關。”[1](書經,P97)漢代這般,清代亦然。有清今文學之興起,與莊存與和孔廣森師弟有莫年夜關系,而此中為之“轉關”者,當屬其對《年齡》之定位,即鑒定《年齡》究竟是“經”還是“史”,其所措意的,究竟是“事”,還是“義”。

 

《年齡》有“事”有“義”之說本之于《孟子·離婁下》:“其事則齊桓、晉文,其文則史,孔子曰:‘其義則丘竊取之矣。’”此說漢儒年夜致疑神疑鬼,故司馬遷作《史記》,在《十二諸侯年表序》稱孔子作《年齡》,“約其文辭,往其煩重,以制義法,霸道備,人事浹”,在《太史公自序》中則女大生包養俱樂部稱其為“霸道之年夜者”,而前漢今文十四博士稱“《左氏》不傳《年齡》”,亦是出于這一立場包養軟體,以為《年齡》是“經”,《左傳》雖然詳于記事,卻不克不及達經之義旨,故稱《左傳》不克不及傳《年齡》。但是,漢之后《左傳》孤行,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皆成絕緒,杜預以《年齡》為“經承舊史,史承赴告”,則《年齡》雖有“經”之名,而實際上已經被視同于“史”。唐代劉知幾更是基于史法之立場來對待《年齡》,遂有“惑經”與“申左”之論。劉氏之說雖然極端,亦頗受后儒批評,然這一基于史法之立場來對待《年齡》思緒卻影響極年夜。其后如清人毛奇齡,視《年齡》與《左傳》的關系為“簡書”與“策書”,經簡而傳煩,經的感化不過是“標志其名而列作題目”,即不過是一“籤題”罷了,如其在《年齡毛氏傳》的《總論》中引《徐仲山日記》曰:“至于事之始末詳略,皆所不問”,是以,欲詳經所記之“事”,必待傳而行;同時,經既然不過是“籤題”與“項目”,那天然就無所謂的“微言年夜義”。[2](P626)再如以研討《左傳》名家的顧棟高,雖然不否認《年齡》有“義”,但卻是“用史家的目光看《年齡》中的‘事’與‘義’”,“褒貶年夜義即寓于記事之中”,[2](P637)故如趙伯雄師長教師所說:“治經也就變成治史”。[2](P638)乾嘉以降,漢學年夜行,學主實“事”求“是”,而《年齡》之研討遂集中于文字之校勘、訓詁與名物度數之考證,則學者于《年齡》之“義”,更是不甚措意。恰是在這樣的佈景下,莊存與與孔廣森師弟兩人從頭就《年齡》之“義”與“事”的關系展開討論,提出“《年齡》重義不重事”的口號,從而拉開了清代今文學之尾聲。

 

在乾嘉主流的學術氛圍中,武進莊存與可謂獨樹一幟。在他看來,圣人之學不應該樹立在“分文析字、繁言碎辭”之上,而應該往探討文字背后圣人所要表達的意義,故他說:“征實事,傳故訓者,為膚為末。” [3]又說:“誦《詩》讀《書》,不深惟前人之終始,心意淺薄,俾大德不宣究于后世。”[4]也就是說,閱讀《詩》、《書》等經包養網推薦典,假如僅僅局限于考據與辨偽,那只是“心意淺薄”者之所為,更主要的是要“深惟前人終始”,往領會《詩》、《書》所陳之年夜義,從而使歷代賢圣之大德能夠宣究于后世。誦《詩》讀《書》這般,懂得《年齡》在莊氏看來亦是這般,如他說:

 

《年齡》以辭成象,以象垂法,示全國后世以圣心之極。[5]

《年齡》樂道堯、舜之道,察其所譏,則堯、舜之道存焉。[6](卷9)

 

也就是說,《年齡》之意義,在于體現“圣心之極”,在于體現“堯舜之道”,善說《年齡》者,也就是要往體會文字背后的“圣人之心”與“至圣之法”。就此而言,包養網心得在莊存與看來,就不應該將《年齡》單純地視為一“記事之史”。若視《年齡》為“記事之史”,那么,正如莊氏所指出的:

 

《年齡》之辭,斷十二公之策而列之,則十二公之行狀莫不著也。辭有屢于一公之策書者,有屢于一年之策書者,有曠而不志者,有曠而一志者,不成不察也。[5]

 

也就是說,既然十二公之策書俱在,那么十二公的事跡行狀應該都逐一記錄在案。但是,《年齡》之所志,或詳或略,其或書或不書,那只能說是有“不成不察”之深意在此中,故其又曰:

 

《年齡》非記事之史也,所以約文而表示也。[5]

 

如《年齡》一開篇,經文書“元年春,王正月”。按常規書法,新君之即位,當書“元年春,王正月,公即位”,而隱公元年不書“公即位”,《左傳》稱“不書即位,攝也”,杜氏注以為“不修即位之禮,故史不書于策”,即使是對莊存與影響極年夜的趙汸,也認為這不過是其所謂“策書之年夜體”,即史家記史之常法。[①]但是,在莊存與看來,《年齡》開篇的“元年春,王正月”幾個字,并非僅僅是史法之常則,而必須從“建五始”這一《公羊》學的特定角度來加以釋讀,從而賦予了這句經文“奉天尊王”的獨特內涵[②]。至于經文中不書“公即位”,按杜預、趙汸的說法,只是因為魯隱公不可即位禮,從而直書其事。而在莊存與看來,“五始”乃《年齡》之年夜教,隱公元年乃《年齡》之始年,故“公即位”本不成闕,抑不是無其史事而不成書,而是此中另具有深意:

 

嘗得而推言甜心寶貝包養網《年齡》之志,天倫重矣,父命尊矣。讓國誠,則循天理、承父命;不誠矣,雖行即位之事,若無事焉。是以不書即位也。君位,國之本也。南面者無君國之心,北面者有二君之志,位又焉在矣。十年無正,隱不自正,國無以正也。元年有正,正隱之宜為正,而不自為正,不成一日而不之正也。[6](卷1)

 

莊氏認為,隱公元年之所以不書“公即位”,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有沒有“公即位”之“事”,在他看來,若是讓國不誠,“雖行即位之事,若無事焉”。故不書“公即位”者,恰是因為“隱不自正”,“無君國之心”,從而助長了桓公的年夜惡行為,從而有背于《年齡》之志。[③]

又如僖公五年,“冬,晉人執虞公”,莊氏評論說:

 

此滅虞也,曷為書執罷了?忌也。虞,畿內之國,滅而不忌,是無包養ptt皇帝也。虞曰公,王官也,晉曰人,晉侯也。目人以執王官,罪既盈于誅矣,舉可誅而人之以不掉罪,不書滅以隱之台灣包養而不傷義,故曰“史,事也;《年齡》者,道也。” [6](卷2)

 

按:在莊氏看來,晉滅皇帝畿內之國,執皇帝之王官,實是罪年夜惡極。但是,若直書“滅”,則顯得是目無皇帝而無所忌憚,從而有傷君臣年夜義之教。是以,《年齡》一方面不書“滅包養意思”,是要為之“隱”而不傷“義”;但從另一方面來講,晉之罪“既盈于誅”,故不書爵而書“人”以誅之。若就事論事而言,本條當書“晉滅虞”,但《年齡》這一其別具專心書法,則使我們看到,“史,事也;《年齡》者,道也。”

在莊存與看來,“《年齡》非記事之史”,則意味著并不是每一件“事”都要有所書,更多的時候是圣人有興趣削之不書,故其曰:

 

《年齡》非記事之史,不書多于書,以所不書知所書,以所書知所不書。[5]

文于所不審,則義不成斷,皆削之而不書。[5]

《年齡》之辭,禮不備,則雖有事焉而不書。[5]

 

莊存與極其重視《年齡》之“不書”。如隱公八年,瓦屋之盟,鄭實在會,而《年齡》削而不書,莊氏以為“削鄭伯然后知禮樂撻伐有皇帝存,圣人必不愿其自諸侯出矣。”[6](卷7)又如魯世卿臧孫辰,其生前僅一見于莊公二十八年“告糴于齊”,其后又享卿位五十余年,而“閔、僖、文之《年齡》削之無一事之可錄者,則知蔽賢之罪年夜,而小善缺乏以自贖也。”[④] 又如《年齡》十二公,僅記桓公明日子之誕生,在莊氏看來,這并不是其他十一公皆沒有明日長子,而是因為其他十一公之明日長子皆未能正常繼位,包養行情故其曰:“不終為君,《年齡》不書非記事之史也。” [6](卷2)

“不書”而后有所“書”,恰是因為有常“不書”,所以才幹是以而彰顯“所書”的包養價格意義,即莊氏所說的:“以不書推所書,故曰凡所書者,有所表也。” [5]如宣公十一年,“秋,晉侯會狄於攢函。”在莊氏看來,《年齡》例不書外會,而此之所以書之者,是批評晉之不克不及討賊。[⑤]又好比文公十年,“秦人進諾”,在莊氏看來,諾既是微國,對魯而言又是遠國,以《年齡》之例皆不書,而其所以書之者,是批評秦人之窮兵黷武。[⑥]又好比隱公五年,“公觀魚于棠”,莊氏以為此以“非事”書,然“非事”本不當書,而書之者,是譏亂政之始,故謹而志之。[⑦]

 

在諸多“不書”中,一個很是主要的方面就是“常事不書”,如隱公九年,“春,天王使南季來聘”,包養一個月價錢莊氏評論說:

 

八年于茲,公紛歧如京師,又不使年夜夫聘,天王則再使上年夜夫來聘,包養意思周德雖衰,不若是甚也。公如京師矣,以為常事而不書也。宋公不王而謀伐之,在此歲矣。齊人朝王,在今年矣。書曰“天王使南季來聘”,見公之朝于皇帝也。公一朝王,比使聘,則以為很是數而志之矣。得其常數包養甜心,不志于《年齡》,《年齡》非記事之史也。[6](卷2)

 

按:進《年齡》以來,從不書魯公如京師朝周皇帝,也未書魯君使年夜夫聘于王室,若是從據實直書的史法立場來說,也就意味著隱公即位以來從未朝聘于王室,從而無其事可書。但這在莊存與看來,幾乎是不成能的,其稱“周德雖衰,不若是甚也”。那么,公道的解釋就是,諸侯之朝王本是“常事”,而《年齡》既非“記事之史”,故可以不書“常事”,盡管這對于諸侯來說,也許是件“年夜事”。

 

“常事”不書,則其有所書者,則意味著“很是”,從而必“意”在此中。成公三年,“冬,十有一月,晉使荀庚來聘。”莊氏論曰:

 

晉,兄弟之國也,我事之敬矣。敬不答乎?何逮乎成之篇而后言來聘?向以為常事焉,而不書也。“晉侯使荀庚來聘”,何故書?抑之也。何抑爾?禮之始掉也。偶晉于京師,其甚也。以共京師者共晉,微見乎僖,至成而甚焉。晉侯益驕,非魯所看也。志晉之聘,見晉之為晉,我之適者罷了矣。曷為于此焉始?曰:王使不志矣,而后志晉使,《年齡》之年夜教也,不成不察。隱、桓之《年齡》,志王使聘五焉。成、襄之《年齡》,志晉使聘九焉。魯人之所以榮且喜者,移于晉矣。以共京師者其晉,圣人之所甚懼也。舍隱、桓則志王使也罕,自成而下,王使亦絶不見,章疑別微,以為平易近坊,《年齡》之年夜教也。《年齡》終不使魯人以待王使者待晉使,包養ptt絶之若不相見者。然以尊王而抑晉,微故尊之,僭故抑之。王聘屢于隱、桓,晉聘屢于成、襄,皆以為很是焉爾。[6](卷2)

 

按:晉使年夜夫來聘于魯,始見于成公三年此條。在莊氏看來,諸侯之相聘問,本為常事而不當書,但進成之篇所以書者,是“抑之也”。因為魯人從此“以共京師者共晉”,即魯人從此不再尊王,轉而尊事晉,此“圣人之所甚懼”。但是,孔子之作《年齡》,“終不使魯人以待王使者待晉使”,故成、襄之篇,屢志晉使聘,實是為了“尊王而抑晉”。

 

總之,莊氏在《年齡正辭》與《年齡要指》中反復強調“《年齡》非記事之史”,是以,對某事之記或不記,并不是由事務自己來決定,而是由其背后的“義”來決定的,即其所謂“《年齡》記事,以義為從”,[5]從而體現圣人之“年夜教”。[⑧]

 

 

作為莊氏門生,孔廣森更是進一個步驟從“經”與“史”的關系中對《年齡》作出定位:

 

年夜凡學者謂《年齡》事略,《左傳》事詳,經傳必相待而行,此即年夜惑。文王系《易》,安知異日有為之作《十翼》者?周公次《詩》,安知異日有為之作《弁言》者?必待傳而后顯,則且等于揚雄之《首贊》,朱子之《綱目》,非自作而自解之不成也。圣人之所為經,詞以意立,意以詞達,雖無三子者之傳,方且揭日月而不晦,永終古而不敝。魯之《年齡》,史也。正人修之,則經也。經主義,史主事。變亂繁,義故文少而用廣。世俗莫知求《年齡》之義,徒知求《年齡》之事,其視圣經竟似《左氏》記事之標目,名存而實亡矣。[7](敘)

 

在孔廣森看來,學者對《年齡》之惑,大略如上兩個方面:其一就是所謂“經承舊史,史承赴告”之說,以孔子所修之《年齡》與作為魯之舊史之《年齡》沒有實質性的差別;其二包養站長,以為《年齡》事略,《左傳》事詳,故欲求《年齡》之義,須有賴于《左傳》。結合這兩個方面,其實關鍵只在一點,即不辨經史。而這一經與史之區別,則在于經主義而史主事,對于那種純依史法以論《年齡》者,廣森提出質疑說:

 

正人之修《年齡》,垂教云乎,豈曰記事云乎?[7](卷1)

 

也就是說,孔子之作《年齡》,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歷史著作,而是以之立萬世之法:

 

《年齡》文不空設,皆為后世法。[7](卷6)

 

又曰:

 

《年齡》記事皆為后王示法。[7](卷9)

 

是以,對于孔廣森來說,《年齡》雖本為魯之舊史,但經孔子之刪削,即已為魯之舊史賦予了“新義”或“新意”,從而就不克不及再視之是“史”,罷了是“經”。是以孔廣森批評所謂“陋儒”以魯史視《年齡》之說云:

 

陋儒謂《年齡》唯見魯史,又詳略往取悉無意義,一依赴告,何陋之乎言《年齡》也。[7](卷1)

 

“陋儒”如此,當指持左氏學之儒。在《公羊通義》中,孔廣森屢屢說起孔子之作《年齡》,是在損益魯舊史的條件下賦之以“新義”或“新意”,從而達到為萬世立法的目標,其曰:

 

《年齡》之制者,正人所托新意,損益周制以為后國法。[7](卷1)

 

隱公六年,“秋七月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此無事,何故書?《年齡》雖無事,首時過則書。首時過則何故書?《年齡》編年,四時具,然后為年。”孔氏注曰:

 

諸特言《年齡》者,皆一經之達例,所以損益舊史而示新義者也。……言王者向明而治,必奉順四時之正,天道正于上,人事正于下,故《年齡》謹時、月、日,以進退中掉之事焉。十二公之篇,有無冬者,無秋、冬者,蒲月或以冠夏,十有仲春或不冠冬,方見變文以起微意,常不立則變不見,是故無事必具四時,為常法也,其或不具者,即有所為可知爾。[7](卷1)

 

按:從史法上講,無事而書,似乎顯得多余,但是,在廣森看來,“《年齡》雖無事,首時過則書”,恰好是立此“達例”與“常法”,然后才可以體會孔子在損益舊史過程中通過“變文”所要表達的“新義”。如魯成公十年,“秋,七月。公如晉。”當年《年齡》經不記“冬十月”,顯然是分歧常例,但是,在孔廣森看來,這恰是“變文以起微意”,其注曰:“然則是年無冬者,本當系葬晉景公于冬三月之下,但緣諱不書其事,令如常例書首時,嫌若冬實無事,故往冬以起之也。” [7](卷7)按是年晉景公卒,根據《左傳》記載:“秋,公如晉,晉人止公,使送葬。冬,葬晉景公,公送葬,諸侯莫在,魯人辱之,故不書,諱之也。”也就是說,魯侯這次朝晉頗受辱沒。若按常例而書,應該記冬某月,公葬晉景公,然此實魯侯之辱,故諱而不書。不過,若諱而不書,按“首時過則書”之例,僅僅書“冬十月”,則又會讓人產生當年冬三月無事可記的嫌疑,故孔子通過往冬來體現其微意地點。

 

隱公三年,“夏,四月,辛卯,尹氏卒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尹氏者何?皇帝之年夜夫也。其稱尹氏何?貶。曷為貶?譏世卿。世卿,非禮也。外年夜夫不卒,此何故卒?天王崩,諸侯之主也。”廣森注曰:

 

蓋王喪主訝喪賓者,以其新與內接,有赴吊之禮,故得錄卒。知非主為譏世卿書者,魯史本有其卒,但舊文書名,今更之曰‘尹氏’,則正人所托新義爾。凡治《年齡》皆當以此意求之。[7](卷1)

 

按:孔廣森以為,《年齡》書“尹氏卒”,本因尹氏在周平王之喪上“主訝喪賓者”,以其“新與內接”,故得恩錄之,是以,魯舊史之《年齡》并不是為“譏世卿”而書尹氏之卒。同時,考諸實際,孔廣森認為,“周之命官,或謂人,或謂師,或以掌司典職冠所事。唯世其職者,乃曰氏。然三百六十之屬,以氏名者財四十有四,而其位貴者不過中年夜夫,則知卿之義不得世也。” [7](卷1)既然“卿之義不得世”,而“世其職”才稱“氏”,那么魯史舊文當書其名而不書“尹氏”。由此可見,《年齡》書“尹氏卒”,是孔子易其名而更之曰氏,以闡發“譏世卿包養女人台灣包養網之“新義”。

 

莊公十一年,“秋,宋洪流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何故書?記災也。外災不書,此何故書?及我也。”孔氏注曰:

 

不舉內為重者,錄災所由生,道其本也。知非為王者之后記災者,所傳聞之世,方外諸夏,雖王者之后,猶未得記,故知仍以及內錄爾。《左氏》說“外災據告書”者,但魯史之體如是,非《年齡》新意也。[7](卷3)

 

按:從普通上說,《年齡》外災不書,宋洪流,《左傳》認為是“外災據告書”,孔廣森以之為魯史之體,但卻不是《年齡》新意。

 

隱公元年,包養平台“三月,公及邾婁儀父盟于眜。”《公羊傳》以儀父為邾婁君之字,是“為其與公盟”而“褒之”。廣森注曰:

 

邾婁之進自緣他事,因此褒之于此,則《年齡》之新義。《年齡》皆假事以托義者也,得其義則事可略也。[7](卷1)

 

按:在《通義》中,孔廣森還詳細考證說,邾屢在隱公篇本為附庸,而附庸有氏、人、名、字四等,邾屢在桓之篇稱“人”而曰“蠻夷之”,隱之篇稱“字”而曰“褒之”,則其實際本當列在“名”等,其后在莊公篇始獲王命而進為諸侯。就其“事”而言,邾屢之進顯然不是因為他能與隱公盟,而還有緣由,而《年齡》于此書字而褒之,在廣森看來,這就是孔子的“新義。”更主要的是,孔廣森在此進一個步驟發揮說:“《年齡》皆假事以托義者也,得其義包養心得則事可略也。”也就是說,《年齡》所重者最基礎不是“事”,而是“義”,所謂“事”,不過是“假”以明“義”的依托罷了,一旦得其“義”,則“事”甚至可以疏忽不談,甚至對其事務自己之本相也可存而不論,如其論齊襄、魯莊之復仇云:

 

齊、魯皆非能誠復仇者,而假襄公以見復仇之善,又假莊公以寛不克不及復仇之責,皆所以因事托義,著為后法。[7](卷3)

 

也就是說,《年齡》為明“年夜復仇”之義,遂借齊襄公之伐紀,魯莊公之伐齊來闡明此義。但齊襄、魯莊能否真的是能誠心復仇,對《年齡》而言其實無關緊要,主要的是依托此事所明的年夜義。故孔廣森說:

 

《年齡》非記事之書,明義之書也,茍明其義,其事可略也。[7](敘)

 

孔廣森又以祭仲為例說:

 

《年齡》有當略而詳,當詳而略。詳之甚者,莫如錄伯姬;略之甚者,莫如鄭祭仲之事。祭仲權一時之計,紓宗社之患,正人取之,亦“與其進,不與其退”之意焉爾。若《左傳》所載,忽之弒,亹、儀之立,仲循循無能匡救,茍并存其跡,將不成為訓,故斷至昭公復正,厲公居櫟,取足伸仲之權而止,此《年齡》重義不重事之效也。[7](敘)

 

按:對于孔廣森來說,《年齡》之記鄭祭仲,是略其事而伸其義。就“事”而言,《左傳》記之甚詳,然《左傳》中祭仲之抽像,“逡巡畏難,不終其志”,其于昭公之弒,對于子亹、子儀之立,都有詳盡的記載。但是,祭仲對此“循循無能匡救”,故“事”越詳而于“義”越“不成為訓”。反過來,《年齡包養價格ptt》于祭仲,只是取其詭辭,許其生忽存鄭為知權。是以,對《年齡》而言,所重者是祭仲之“權”,而對那些“不成為訓”之“事”,則必須略之,這就是孔氏所謂有“當詳而略”。

若從“記事”的角度來說,當然越詳盡越好,但問題是,孔子之作《年齡》,目標不是“記事”,而是為了“垂教”,故凡所謂“不包養俱樂部成為訓”者,則自當略之。是以《左傳》雖然記事詳包養甜心盡,但在孔廣森看來,其于發明經義上的價值,反而不如《公羊傳》,其于《通義敘》中明確地說:

 

《左氏》之事詳,《公羊》之義長,《年齡》重義不重事,斯《公羊傳》尤不成廢。[7](敘)

 

其又曰:

 

《左氏》馳騁于文辨,《谷梁》圈囿于詞例,此圣人制作之精意,二家未有言焉,知《年齡》者,其唯公羊子乎![7](敘)

 

總之,在孔廣森看來,傳統上以《左傳》例《年齡》的《年齡》觀實為“年夜惑”,“經承舊包養情婦史,史承赴告”之說,只知孔子與魯舊史《年齡》的傳承關系,卻不明孔子之作《年齡》,在沿襲舊史的同時卻更多地是彰顯“新義”。而孔子之彰顯“新義”,當然不是為了記事而記事,而是為了垂教與立法之目標,恰是在這一意義上,孔子所修之《年齡》,是“經”而不再是“史”,相應地,其所重在“義”而不在于“事”。就此而言,《左傳》記事雖詳,但《年齡》之為經,并不見得要與《左傳》“相待而行”,否則的話,“莫知求《年齡》之義包養合約,徒知求《年齡》之事”,則誠如孔廣森隱然對毛奇齡所作的批評,“視圣經竟似《左氏》記事之標目,名存而實亡矣”。

 

 

就清代今文學來講,莊存與與孔廣森都被認為是先行者之一。梁啟超稱莊存與為一代“今文學啟蒙年夜師”。[8](P61)劉逢祿序魏默深《詩古微》時稱:“皇清漢學昌明,通儒輩出,于是武進張氏始治《虞氏易》,曲阜孔氏治《公羊年齡》,今文之學萌芽漸復。”[9](卷9)皮錫瑞亦以為,“及孔廣森專主《公羊》,始有今文之學。” [1](書經,P97)但是,從另一面來講,莊存與并沒有自覺地作為一個今文學者,蔡長林指出,“莊存與從未強調以今文經說解釋其特別的經學觀,甚至在莊氏的學術認知中,并無‘今文經學’此一概念的存在,這是遍讀莊氏著作之后,任何人皆可以發現的事實。” [10](p57)這一判斷無疑是正確的,從其對《尚書》、《周禮》等古文經典的態度即可見一斑。[⑨]而孔廣森從莊存與學的同時,更是從小師從戴震,被視為漢學正統,江籓的《漢學師承記》、支偉成的《清代樸學年夜師列傳》均是以把他列為“皖派經學家”,故梁啟超曾批評說:“戴震門生孔廣森著《公羊通義》,然不明家法,治今包養網單次文學者不宗之。”[8](P61)從某種意義上講,這兩種貌似對立的見解都可以成立。毫無疑問,莊、孔兩人事實上并沒有嘉、道以后的今辭意識,也從未以今文學者自居。但對于其問題意識而言,從他們稱“《年齡》非記事之史”、“《年齡》重義不重事”諸說中以可以看得出來,他們的學術標的目的,又顯然已經是清代今文經學之濫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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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釋:

[①] 如趙氏說:“嗣君逾年即位,書‘元年春,王正月,公即位’。不可即位禮,不書‘即位’;告朔朝正,書‘王正月’。”見《年齡屬辭》,卷一。

[②] 參見《年齡正辭》,卷一。

[③] 按:這里莊包養網dcard氏用的是谷梁的義法。《谷梁傳》隱公元年說:“讓桓正乎?曰:不正。《年齡》成人之美,不成人之惡。隱不正而成之,何也?將以惡桓也。其惡桓,何包養心得也?隱將讓而桓弒之,則桓惡矣;桓弒而隱讓,則隱善矣。善則其不正焉,何也?《年齡》貴義而不貴惠,信道而不信邪。逆子揚父之美,不揚父之惡。先君之欲與桓,非正也,邪也;雖然,既勝其邪心以與隱矣。己探先君之邪志,而遂以與桓,則是成父之惡也。兄弟,天倫也。為子受之父,為諸侯受之君。己忘天倫,而忘君父,以行小惠,曰大道也。若隱者,可謂輕千乘之國。”

[④]《年齡正辭》卷五。按:《左傳》襄二十四年稱:“先年夜夫曰臧文仲,既沒,其言立”,稱之為“不朽”,則是以臧孫辰為賢者。然其知柳下惠之賢而不克不及進之,故莊氏云“蔽賢之罪年夜”。

[⑤] 《年齡正辭》卷十:“外會不書,晉侯會狄,何故書?病晉也。其病晉何也?病不討賊也。病晉,則其稱晉侯何?稱晉侯以會狄,所以病晉侯也。”

[⑥]《年齡正辭》卷八:“鄀者何?微國也。自我言之,遠國也。若此者,于《年齡》皆不書,何言乎秦人進鄀?以秦人之好兵,為見乎此,故謹而志之。《年齡》之法,苦平易近尚惡之,況傷平易近乎?傷平易近尚痛之,況殺平易近乎?平易近者,《年齡》之所甚愛也;兵者,《年齡》之所甚痛也。舍用兵,則君無所令,臣無所職,平易近無所習,《年齡》之所甚惡也。”

[⑦] 《年齡正辭》卷四:包養一個月“以非事書也。十有二公之策書,其為非事,則厪正人所書乎?曰:《年齡》非記事之史也,不勝譏,擇其重者而譏焉。公觀魚于棠,何故重之?《年齡》之始,人固知此為亂政矣,則謹而志之。”

[⑧] 對莊存與而言,立《年齡》之義,最最基礎的就是要體現圣人之教,故其曰:“《年齡》有主書以立教”(《年齡正辭》卷七)又曰:“五始,年夜教也。”(《年齡正辭》卷一)又曰:“夫子曰:‘吾志在《年齡》,行在《孝經》’,撥亂世,反諸正,亦教之孝弟罷了矣。”(《年齡正辭》卷四)又曰:“章疑別微,以為平易近坊,《年齡》之年夜教也。”(《年齡正辭》卷二)又曰:“《年齡》慎辭,謹于名倫等物者也。辨等于齊,而絕倫于晉,不成不察,全國之年夜教也。”(《年齡正辭》卷七)

[⑨] 對莊存與經學之定位,可參見拙作:《經學、道學與經典詮釋》,臺灣年夜學出書中間,2010年,第171-184頁。


參考文獻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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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柳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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